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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城事] 滁州琅琊分局法制宣传1.16:【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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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6 10:3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IP未知

[太阳]琅琊分局法制宣传1.16:

【法律解读】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行为纳入刑法处罚的行为之一,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高空抛物罪”作为新罪名单独入刑,标志着国家从法律上遏制高空抛物这一不文明行为的约束力愈加强硬。

【法律条款】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条款解读】构成该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二是行为人故意实施了高空抛物的行为,三是情节严重。目前对“高空”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但参考《高处作业分级》并结合可能对人体产生的危害,可以将2米以上视为“高空”。“情节严重”则应当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抛掷物品的种类、抛物地点的具体高度、下方人员和财物的状况等情节综合考虑。因此,只有情节严重的高空抛物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或其他犯罪。

【案例】2021年4月22日下午,刘某在其位于青岛市即墨区某建筑4楼住所内,因酒后与妻子发生争执,为发泄情绪,到该单元三楼平台处,将放在平台上的多个花盆扔到楼下,致被害人郝某停放在楼下小型轿车天窗玻璃破碎。经鉴定,被毁损财物价值人民币1764元。后刘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提醒】每个公民都应自觉提升社会公德、法治观念,从自身做起,管住任意妄为之手,只有全社会形成文明习惯和法治共识,才能筑起保护“头顶上的安全”的坚固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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