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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城事] 滁州琅琊分局法制宣传!挪用特定款物罪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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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 10:3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IP未知

琅琊分局法制宣传1.20:

【法律解读】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导致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法律条款】《刑法》第二百七二十三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条款解读】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挪用行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直接实施挪用行为的人员,如会计人员、款物的发放人员、指使挪用的有关人员等,二是行为人有非法挪用特定款物的主观故意,并实施了该行为,三是情节“严重”以上,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害。

【案例】2008年,仙店村申请福建省“造福工程”指标成功,领取补助资金共967500元。按照规定,此款项属于扶贫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人头下达发放到户。在此期间,叶某作为仙店村党支部书记主持召开了村两委扩大会议,决定将部分补助资金挪用作村务开支。补助资金到位后,在叶某的授意下,仙店村报账员郑某将其中的490000元补助资金挪作村务开支。后案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定叶某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提醒】专款需专用,不可随意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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