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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城事] 滁州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一人不慎跌落在地,身体多处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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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18 09:5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作为打工人,

下班晚、打车难是很普遍的事,

顺路搭载同事一程也是很常见的情况,

可是有时却因为这样的好心

惹上了官司......

 
2022年的一天,李某好意搭载同事王某下班回家,没想到路上发生事故,惹上了官司。近日,天长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李某承担10%损失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李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同事王某回家,搭乘人王某在途中不慎跌落在地,身体多处受伤。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报警,李某第一时间拨打了120,王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王某先后在天长、南京两地医院住院治疗94天。事故发生后,经鉴定本次事故造成王某的伤残等级为1个二级伤残、1个十级伤残。王某出院后,多次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李某认为其本意是好意同乘,驾驶中亦无过错,王某跌落受伤自身有很大责任,故拒绝赔偿。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12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双方未能及时报警,交警部门未能出具事故认定书,且无事故现场及相关事故照片及监控视频。庭审时,双方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李某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并导致王某跌落的事实。但王某向李某作出了搭乘其摩托车的意思表示时,李某同意搭载王某,李某作为摩托车的驾驶者,相对于王某而言,对危险避免更具有控制能力,负有防止危险发生的义务,李某对其先行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结果应当预见,负有注意义务。李某没有要求王某佩戴头盔,也未要求王某抓稳扶好,王某从摩托车跌落造成的损害,李某因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承担10%的赔偿责任。因本次事故造成王某的损失为108.9万元,法院遂依法判决李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10.8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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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邀请或者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运营行为。生活中的“好意同乘”无处不在,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同事,应陌生人请求搭载陌生人。“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好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范畴,值得社会倡导
 
与此同时,建议车辆驾驶员应当谨慎驾驶、确保安全出行,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搭乘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搭乘人员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自觉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来源:天长市人民法院

 

 

发表于 2025-2-18 16:4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谨慎驾驶、确保安全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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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19 20:2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这样看这好人不能当,别没逮到狐狸惹得一身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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