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滁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近日披露行政处罚信息,因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天长市天豪米业有限公司被罚款22.4万元,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朱士勤被罚款5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皖滁环(天)罚〔2025〕2号。

该公司《年烘干粮食30000吨项目》环评报告表及审批意见中要求卸料、除杂和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须经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热风炉产生的废气须经层流板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布袋达标后由20米高排气筒排放;而实际上你公司只建设了1个重力沉降室用于处理卸料、除杂和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热风炉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高空排放,以上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滁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2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滁环(天)罚告〔2025〕2号)告知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裁量标准,经集体讨论,滁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和朱士勤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据天眼查信息显示,天长市天豪米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位于安徽省滁州市,是一家以从事农副食品加工业为主的企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