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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城事] 滁州琅琊分局法制宣传2.20:【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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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20 11:0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IP未知

[玫瑰]琅琊分局法制宣传2.20:

【法律解读】抢夺的行为是指趁人不备,出其不意,使财物所有人来不及抗拒便夺取他人财物。抢夺罪是一种侵犯财产的行为,规定在《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一章。

【法律条款】《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条款解读】抢夺罪的犯罪对象为各种财物,但不包括特定财物,如枪支、弹药、爆炸物、公文、证件、印章等。抢夺这些物品的应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论处,不构成本条规定的抢夺罪。客观表现上,行为人并未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但在抢夺过程中,行为人也往往会使用强力,如果行为人使用的强力指向财物本身而在抢夺过程中伤及被害人人身的,仍是抢夺罪。

【案例】李某为他人运输一批货物并雇佣司机一名,货主赵某随车押运,途中李某借口要吃饭,将赵某骗下车到70米远的饭摊处,跟赵某谎称去喊司机吃饭。李某回到车上,对司机谎称货主要回旅店休息,让司机和他一起开车去目的地。当车开走时,赵某即呼停车,车未停。后李某将车上价值肆万元货物占为己有。后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将车开车走时,货主当即发现,并疾呼停车。李某明知开车会被货主发现,却乘其不备公然把车开走,将货物占为己有,符合抢夺罪的特征,应认定李某构成抢夺罪。

【提醒】抢夺罪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犯罪,常发于女性、老人、小孩身上,所以我们出门在外注意保护好随身贵重物品,不轻易外露!

发表于 2025-2-20 15: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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