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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城事] 滁州天长公开宣判一起盗窃罪!一人多次以“拉车门”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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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27 08:5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多次以“拉车门”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日前,天长法院公开宣判这样一起盗窃罪案件,判处被告人许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至2024年12月,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天长市区、永丰镇采用溜门、拉车门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共计6100元。经鉴定,被告人许某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显著的行为障碍,需要加以关注或治疗,因受智力障碍影响被告人许某对案发后果认识不充分,对案发行为的实质性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明显削弱,案后有一定回避表现,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许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和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轻或降低的情况,限制行为能力人犯罪的也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来源:天长市人民法院

发表于 2025-2-27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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