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权威,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1、被执行人:张先兵,男,1978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半塔镇奇陵巷15号,公民身份号码34112219780110****。
2、执行案号:(2025)皖1103执恢17号。
3、悬赏期限:本次悬赏执行的有效期为12个月,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4、悬赏条件:凡提供未被法院掌握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的,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执行到位金额的10%作为悬赏金。
举报线索内容相同的,以先举报的为准。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及举报线索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特此公告。
联系人:
高法官 0550-3025110
0550-3010386
来源: 滁州市南谯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