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滁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一、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滁州市某商业管理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案
2024年9月19日,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相关部门移送线索,反映当事人通过提交虚假申请资料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经查,在法院已经立案受理当事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债务纠纷案期间,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意公司会计找到中介代理机构,通过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已宣判生效的十余万元债权无法正常履行。滁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罚款5.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中介代理机构的违规代理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二、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韩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4年7月23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接检察院移送案件,依法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电话联系、物流发货的方式订购口子窖系列白酒,倒卖给赵某进行售卖。上述白酒经鉴定,均为侵犯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累计违法经营额为8.6万元。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罚款13.76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滁州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4年8月6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厂区正在运行的两台固定式压力容器(储气罐),未经定期检验。经查,上述两台储气罐,于2021年6月21日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日期为投入使用后3年内,即2024年6月21日前。来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包装公司印制商标未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等行为案
2024年4月29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生产车间的“百年老窖包装箱”上印制有“泸粮川”注册商标;“豫疆古道白酒包装箱”上印制有“予邓春”注册商标。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两个注册商标的相关证明材料,未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登记台账。定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全椒某日化店销售使用未经备案的化妆品案
2024年7月11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茉莉雅”牌化妆水,经国家药监局网站查询无备案信息。当事人在经营中未能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使未经备案的化妆品进入流通市场。全椒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警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宠物店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4年4月26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反映当事人在通过微信销售宠物狗时存在捆绑销售行为。经查,当事人在通过微信销售宠物狗时,要求消费者先支付宠物狗定金后,才向消费者展示宠物狗的相关视频;待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又强制消费者购买狗粮和强制收取宠物狗寄养费等。且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未对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进行明码标价。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天长市某气体有限公司充装超期未检液化气瓶案
2024年3月28日,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的案件移送,反映当事人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经查,当事人在液化石油气经营过程中,对14只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了充装。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肥业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2024年8月16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接移送案件,反映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复合肥料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复合肥料10吨,经检测,上述肥料的总养分和有效磷含量不符合要求,货值金额1.9万元。当事人已对因不合格肥料造成损失的农户进行退费和赔偿。明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罚款2.47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琅琊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滁州某咨询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6月20日,琅琊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专项治理中,发现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含有“应急管理局(原安监局)特种工、电工等报名...提供内部精准题库”、“VIP班:考试通过率100%;”等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等内容。琅琊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南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食品公司价格欺诈案
2024年4月23日,南谯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拼多多上开设的店铺中,主页宣传袋装肘子“批发价8.9元”,销量已拼3.1万+袋。当事人实际从未以8.9元的价格销售过该产品,并且产品销量内容不实。南谯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来源:滁州市市场监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