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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城事] 滁州琅琊分局法制宣传3·17:【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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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17 10:1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IP未知

琅琊分局法制宣传3·17:

【法律解读】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类罪。

【法律条款】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条款解读】这里的非法生产,是指无生产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制造警用装备,或者虽有权生产,但超过有关部门的订货数量制造警用装备。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本罪侵犯的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的管理秩序。

【案例】2019年6月,某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在施某所开的军品批零店内检查时,查获带有警用标志的成套警用夏季执勤服32套、警裤72条、男执勤服102件、警用男鞋4双、警用女鞋3双、作训服3套。警方立案调查,后法院判决,施某构成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

【提醒】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是标明身份、行使职权的标志和武器,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强制性,除归家规定的部门生产、管理外,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非法生产和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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