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因被执行人汤吉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实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本院现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一、对知情人提供线索并经凤阳法院核实后,依据该线索成功拘传被执行人,申请人承诺支付赏金1000元;对知情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凤阳法院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回款10﹪支付赏金。本院对提供线索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保密。二、悬赏举报期限一年:自2025年3月31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止。(一)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四)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包括正式干警以及其他非正式编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五)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六)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七)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近亲属的;(九)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十)举报时本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其他不应支付悬赏奖励的情形。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550-2551110 18155026030举报时间:工作日 上午8 :00-12 :00 下午 14:30-17:30
被执行人:汤吉成,男,1962年 5月 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大庙镇希望村前杨组 41号,身份证号码
342326196205103415。
执行依据:(2023)皖 1126民初 6326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案号:(2024)皖1126执3532号
执行标的额:30000元及利息。
悬赏条件:对知情人提供线索并经凤阳法院核实后,依据该线索成功拘传被执行人,申请人承诺支付赏金1000元;对知情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凤阳法院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回款10﹪支付赏金。本院对提供线索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保密。
悬赏期限:自2025年3月31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止。
举报电话:05502551110 18155061843
举报时间:工作日上午8 :00-12:00 下午 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