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不少企业和用工者选择通过微信来安排工作、日常管理、沟通交流。当发生纠纷时,这些聊天记录能否成为定案证据?近日,天长法院南郊法庭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在仅有微信聊天记录,没有欠条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依法支持了原告老刘追索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据悉,老刘是一位水电工,小马是一位承接装修工程的个体老板。2019年上半年,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老刘在小马所承接的装修项目处从事水电安装等劳务。为了工作方便,老刘与小马通过微信确定每天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费用标准等。劳务结束后,双方在微信上对工作量和劳务费进行了确认。后小马在老刘的催要下,给付了部分劳务费,但剩余部分一直拖欠未付且拒绝沟通,玩起了“失踪”。老刘多次催要无果,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马支付剩余工资8.5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但双方之间在微信上就提供劳务的地点、工作的内容、劳务费的金额等达成了一致意见,且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资,并就剩余未付工资的金额进行了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完整且可以随时调取查用,故根据双方之间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原告主张的8.5万元劳务费用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故判决马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刘某劳务费8.5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可见通过完整载明合同签订、履行过程、费用结算等信息的微信聊天记录,是可以认定合同关系成立,属于合同的书面形式。
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一定要增强证据意识,尽量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未签订书面合同,也要注意保存好工作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相关证据,以便发生纠纷时能最大程度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单独作为定案证据使用时需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需要当庭提供原始载体,比如手机、计算机等终端设备;二是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的对方即为案件的另一方当事人,明确其为微信的实际使用者;三是原始载体上面的微信聊天记录应当保证完整、真实,不可随意删除,断章取义。
来源|天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