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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城事] 滁州琅琊分局法制宣传:具体案例、条款、解读现已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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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 15: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IP未知

琅琊分局法制宣传5.1:

【法律解读】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间谍专用器材是国家安全机关进行技术侦察,履行安全保卫工作不可缺少的手段,但是这些手段使用不当则会侵犯公民隐私、企业的商业秘密等。另外,秘密联络、截密等器材直接关乎国家安全利益,因此,对这些间谍器材的生产、配售、使用都必须进行严格的管理。

【法律条款】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条款解读】这里规定的“非法生产、销售”,既包括无权生产、经营专用间谍器材的个人擅自制造、销售上述器材,也包括虽然具有生产、经营权,但是违规生产或销售的行为。

【案例】涉赌人员吴某等人经朋友介绍,花了4000元从陈某处购买了一套“遥控针孔监视设备”,设赌骗钱,屡试不爽。后有次,陈吴二人酒足饭饱在酒店开房设赌继续骗钱,被警方抓获。后民警经过搜查,在酒店房间窗帘匣内的角落发现探头,并从设赌人员吴某耳朵内搜到特种接收器。后警方从陈某住处查获各种监视设备。后经法院审理认为,陈某行为已构成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但由于被告人陈某以外的原因而未销售,属犯罪未遂,予以从轻处罚。

【提醒】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生产、配售都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安排、批准。


原标题:琅琊分局法制宣传5.1:【法律解读】我国刑法规定

发表于 2025-5-2 10: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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