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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城事] 滁州琅琊分局法制宣传!法律条款展开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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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5 11:5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IP未知

琅琊分局法制宣传5.5:

【法律解读】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针对的是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的管理规定。

【法律条款】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条款解读】该条文规定的“非法使用”,既包括无权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人擅自使用上述器材,也包括虽然有权使用,但是违规使用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他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引发严重犯罪行为,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

【案例】2015年,群众向某市公安局举报称位于某商业街区的某手机通讯店有一名女子非法销售带有窃听、窃照功能的智能手表,随即民警去往手机店检查,发现该手机店确有销售智能手表的行为,且当场将两块智能手表扣押,并将正在销售智能手表的女子高某带回询问,高某对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同时供述店长刘某和其共同销售带有窃听、窃照功能的智能手表。经鉴定,高某某销售的手表式微型摄录器材为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后经法院审理认为,高某、刘某均构成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提醒】窃听、窃照关乎公民个人私生活自由权和企事业单位自主进行经营活动,不受非法干扰的权利,因而除非有权机关依法进行,均为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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