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凤阳法院立足审判职能,把“如我在诉”理念融入每一起案件中,用心用情推动案结事了人和,努力以个案公正汇聚起司法公正的磅礴力量。近期,凤阳法院通过调解成功化解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取得双方当事人的好评。2024年8月,杨某甲驾驶二轮电动车沿S312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某路段时与宋某某驾驶由东向西行驶的三轮电动车碰撞,造成双方驾驶人、杨某甲车上乘车人杨某乙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宋某某当日医治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杨某乙无责任。后因双方对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宋某某近亲属宋某斗等四人将杨某某诉至凤阳法院,请求判令杨某某支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0万余元。 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此前曾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对杨某甲、杨某乙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是否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的问题,诉至法院后,双方也均有调解意愿。承办法官抓住机会,向双方释法明理,表明双方均具有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上述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对对方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过法官释明法律规定,宋某斗等四人、杨某甲均表示希望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双方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经过当场对在案证据进行核实,双方确定杨某甲因此次交通事故遭受经济损失35000元,结合宋某斗等四人诉讼请求,经协商一致,扣减上述35000元后杨某甲还应当赔偿宋某斗等四人各项损失60000元,双方对案件结果均表示满意。最后,法官还对双方进行了叮嘱教育,不管是驾驶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应遵守交通规则,安全、文明驾驶,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就会造成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本案中,法官认真剖析法律规定,充分阐明调解对各方的好处。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当事人举证情况、被告的经济状况和支付能力等,耐心组织调解,最终达到双方均满意的结果。不仅如此,法官还总结纠纷产生根源,借机教育当事人应遵守交通规则,让大家明白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也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同样需要承担责任,因此日常生活中必须安全、文明出行。 来源:凤阳法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