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庭审现场,在审判长的组织下,控辩双方围绕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对犯罪事实、危害后果、证据及量刑情节进行了充分的辩论,整个庭审程序规范、严谨有序。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乡镇、村干部全程旁听庭审后,对紧凑、规范的庭审过程给予肯定,认为此次庭审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彰显了司法机关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零容忍的坚定决心。下一步,凤阳法院将强化与行政机关的修复执行衔接,依法从严惩处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确保生态环境修复措施落实到位。

庭审前,凤阳法院联合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司法局等多家单位在法庭外设置宣传台、宣传展板,并发放宣传单页,重点向参与旁听庭审人员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典型案例,重点解读破坏生态环境的法律后果及维权途径。
保护生态环境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危险废物会对土壤、水流等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必须合法合规进行处理,切不能为了眼前的利益铤而走险,破坏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任何无视法律法规、逃避监管污染环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来源:凤阳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