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滁州|bbs.0550.com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3527|回复: 0

[滁州城事] 滁州琅琊分局法制宣传5.22:【法律解读】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5-5-22 09:0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IP未知

琅琊分局法制宣传5.22:

【法律解读】刑法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是关于在国家考试中实施作弊行为的处罚规定。

【法律条款】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条款解读】该条主要打击的是在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者为该行为提供作弊器材、试题或答案等帮助的犯罪行为。这里的“组织”作弊,是指在国家考试中组织、指挥、策划作弊行为;组织者既可以是针对某一类考试专业作弊的犯罪集团,也可以是针对某一场考试临时组合的多人或单人;被组织的作弊人数和范围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但影响量刑轻重。

【案例】2018年5月,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中,万某、杨某、李某、孔某、吴某、马某、程某组织考生参与考试作弊,使用信号发射器将答案传送至考生,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6月,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八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

【提醒】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在国家考试中实施作弊行为,不仅有违道德操守,而且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帮助|Archiver|手机版|E滁州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皖B2-20110018 )

GMT+8, 2025-7-30 12:18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