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滁州万兴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评分方案》及《自评表》
《滁州万兴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评分方案》
本院受理滁州万兴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破产管理人选任的意见》之有关规定,采用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制定本评分方案。本次竞争选任中介机构为管理人,由本院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进行评分,对参与竞争的中介机构的评定实行评分制。具体评分方案如下:
一、专业水准(20分)
基础分12分
加分部分:
1、从2010年1月1日起至公告之日止中介机构或其成员在省市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过企业破产、公司清算业务方面文章的,省市级刊物每发表过1篇计0.5分,国家级刊物每发表一篇计1分,最多加分不超过4分;
2、截止公告之日五年内参加省市级以上有关企业破产、公司清算等方面的研讨会,每参加一次并提交会议论文的,计0.5分,最多加分不超过4分。
前述两项论文相同的,不重复计分,按得分高者计分。
二、从业经验(30分)
办理破产案件5件以下(含5件),基础分8分。
办理破产案件超过5件以上的按下列加分:
1、破产终结结案类的加分:凡具有提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及法院同意终结的裁定、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报告或法院同意其终止执行职务的决定书,可以列入此条计分。具体标准为:
(1)单独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的,每件次加1分;担任破产财产超过3000万元至1亿元的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加1分;担任破产财产超过1亿元的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另加1分;担任破产财产超过10亿或者安置职工人数超过1万人的破产企业管理人的,每件次再加1分;
(2)与其他机构共同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的,每件次加0.5分;担任破产财产超过1亿元的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另加0.5分;担任破产财产超过10亿元或者安置职工人数超过1万人的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每件次再加0.5分;
(3)担任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且重整成功的,每件另加1分。
2、没有破产终结结案类的加分,按破产案件审理进程的完成情况分别计分:
(1)债权申报与管理人审查环节(职工债权调查与核实、申报债权审查及债权人会议核查);
(2)财产清理环节(资产及负债情况、企业关联情况及往来余额、未履行合同情况、行使撤销权、确认无效、追缴注册资本、行使抵消权,取回权等);
(3)财产管理环节(接管程序、财产及资料汇总、未接管财产及资料汇总及原因说明;管理制度、保管及安保措施;未接管财产追回措施);
(4)财产变价及分配决定环节(财产变价方案、报告,分配方案、报告及法院认可分配方案裁定);
(5)财产分配执行环节(财产分配执行情况的报告);上述1-5环节,每完成一个加0.2分。
3、作为中介机构参加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清算组,并已经完成强制清算程序的,每件次加1分,最多加分不超过2分。强制清算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按照上述第1、2项计分。
以上从业经验加分最多不超过22分。
三、机构规模(20分)
基础分10分
加分部分
1、中介机构具有相应专业资格(法律职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人员的:15名及以上至30名加1分;31名及以上至60名的,加2.5分;61名及以上的,加4分。
2、中介机构具有10名及以上至20名从事过破产管理人事务的,加3分;21名及以上人员从事过破产管理人事务的,加4分。
3、中介机构具有3个及以上、不满5个专业团队,人员稳定且分工明确,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的,加1分;中介机构有5个及以上专业团队,人员稳定且分工明确,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的,加2分。
上述人员仅限本申报机构人员。
四、对申报机构的工作方案(20分)。
基础分5分
加分部分
1、工作方案及工作计划是否结合债务人企业状况,是否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可操作性。(4分)
2、拟参与本案管理人团队组织架构是否合理、职责分工是否明确。(1.5分)
3、如何处置和管理企业财产和营业事务。(1.5分)
4、如何组织债权分组表决。(1分)
5、对破产引发的业主权益如何保护。(3分)
6、工作预案及时间节点安排是否合理。(2分)
7、其他有利于破产成功的工作举措。(2分)
五、报酬方案(10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结合参与竞争的管理人所提出的报酬方案,以报价最低者得10分,其他得分按比例依次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