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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城事] 制售假药!这两人在滁州天长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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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10 09: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在仅获得生产医疗器械的资质的情况下,违规将该医疗器械制成皮肤乳膏,并在其中擅自添加化学药品进行销售。近日,天长法院依法审结该起妨害药品管理罪案件,被告人吴某、庭某被依法判处刑罚。

案情回顾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庭某以四川某药业有限公司(下称“药业公司”)登记备案的医疗器械号,委托江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科技公司”)生产名为仁医生牌畅肤肽、幼肤肽两款涂抹式给药器,实为乳膏的产品。被告人吴某在科技公司未取得药品生产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将化学药特比萘芬添加至给药器中,后将生产好的2400余支给药器发给药业公司销售。

2023年5月至2024年3月间,被告人庭某明知药业公司、科技公司均无药品生产相关批准证明文件,仍对外宣传涉案两款给药器不含激素,畅肤肽可治疗成人皮肤病、幼肤肽可治疗儿童皮肤病,并将给药器销售给代理商,由代理商分销至扬州市、天长市等地药房,向不特定人群销售。

经检测,涉案两款给药器均含有化学药特比萘芬成分。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两款给药器属于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案发后,被告人吴某、庭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罪行。被告人庭某共计退出违法所得12500元。

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庭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吴某、庭某确有悔罪表现,根据吴某、庭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依法没收违法所得,禁止二人在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药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经营活动。

法官提醒

药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建设,责任重于泰山。个别不法分子为牟取私利,在未取得生产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下,违规制售药品,并加入可能有害身体健康的药品成分,性质恶劣。天长法院将依法严厉打击此类犯罪,以最严格司法守护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来源:天长法院

 

发表于 2025-6-10 10:5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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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10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这处罚好像很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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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10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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