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4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来安县独山镇某村卫生室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的过期医疗器械、罚款4000元的减轻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4月8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来安县独山镇某村卫生室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药房内摆放的阴凉柜上方放置有一袋“莲花”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已拆封使用,规格为20支/袋,尚余9支),至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无证据表明造成人员伤害后果且案发后积极整改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来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并参照《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当事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兼顾教育与惩戒,适用了服务型执法下的减轻处罚,综合考量了过期医疗器械的使用情况、是否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当事人的整改态度等因素,确保处罚的程度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让处罚更加公正合理,避免过度处罚带来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