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关于印发《滁州市市本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滁价费〔2010〕97号)相关规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入住手续后,连续六个月或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水、电、气均未使用),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标准交纳50%的物业综合服务费。您反映的40年产权的公寓房物业费不在《安徽省定价目录》中,不执行《滁州市市本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滁价费〔2010〕97号)中关于空置物业的物业费交纳50%等相关规定,应执行市场调节价,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标准收取。
2.我市普通住宅物业费收取标准依据滁州市发展改革委 滁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滁城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滁发改收费〔2023〕27号)执行。小区物业服务等级由合同双方参照《滁州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建物〔2019〕102号)等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23日
来源:滁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