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牢基本民生底线,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23〕94 号)和省民政厅等5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24〕37 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2025 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通知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 810 元/月·人。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 757 元/月·人。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400元/月·人,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统一为 1102元/月·人。
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028元/月·人,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统一为 830元/月·人。
三、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一)南谯区、琅琊区集中供养的全护理、半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965元、579元;分散供养的全护理、半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675.5元、386元。
(二)其他县市集中供养的全护理、半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935元、561元;分散供养的全护理、半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654.5元、374元。
(三)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农村每人每月94元、城市每人每月129元;
以上标准从2025年7月1日起执行,请各地各部门严格按照公布标准落实。同时《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滁政办秘〔2023〕16号)和《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4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标准的通知》(滁政办秘〔2024〕24号)同时作废。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25日
来源:滁州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