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皖1103破10号之二
2025年7月22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昆山模加利模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滁州市金凯达志航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本院审理。2025年7月30日,本院指定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担任滁州市金凯达志航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因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申请辞去管理人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于2025年8月5日决定解除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的滁州市金凯达志航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职务,指定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为滁州市金凯达志航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滁州市金凯达志航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5年9月4日17时前,向管理人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申报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中路1848号瑞德商务三楼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通信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中路1848号瑞德商务三楼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郑星;联系电话:18010978760)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滁州市金凯达志航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滁州市金凯达志航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9月5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网络)会议。登录地址:微信小程序“滁州法院破产平台”或电脑端“破产案件一体化管理平台https://tdh.pcgl.com.cn./pcgl”。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债权人本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O二五年八月五日
来源:南谯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