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滁金管〔2025〕6号
各分支机构、科:
经第五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研究同意,自2025年8月1日起,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具体如下: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20%调整为不低于15%。
缴存人家庭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含“商转公”贷款),不受贷款次数限制。
缴存人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政策执行。缴存人家庭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相应贷款已结清,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人家庭住房套数经认定为首套房的,按首套房政策执行;否则,按二套房政策执行。其中,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提供购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查询结果。购买二手房资金监管且未过户的,提供购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查询结果;二手房资金未监管且已过户的,提供购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唯一住房查询结果。
此政策为阶段性政策,实施期限为2025年8月1日至2027年7月31日。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