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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立胜与被执行人贺明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贺明宝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立胜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贺明宝,男,1975年10月0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大墅镇新坝村良东组,身份证号码34112419751003****。 凡向本院提供贺明宝下落并被法院依法控制或提供具体的财产线索,查证属实并在执行过程中拘传到人,按照申请人的承诺支付举报人2000元悬赏金。本院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情况予以保密。 注: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获得,自行分配。 公告期自2025年8月11日至2026年8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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