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4日15时30分,王某驾驶苏A号牌小型轿车,在天长市广陵路与仁和路口,因操作不当连续追尾前方同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皖M号牌小型轿车及范某驾驶的皖Y号牌小型轿车,造成三车受损、王某及皖M车乘客尤某受伤。经天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范某无责。
车内乘客尤某受伤后在天长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事故责任方王某所驾车辆实际所有人为南京市某材料经营部,该车在南京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无责方范某的皖Y号车辆则在滁州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
该案经天长市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作出民事判决:由负全责方王某车辆所投保的南京某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赔偿尤某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判决书同时明确注明,该赔偿金额中已扣除无责方范某车辆所投保的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应承担的4000余元。
判决生效后,南京某保险公司履行了其赔偿义务。然而,应由范某车辆所投保的滁州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的4000余元赔偿款,却迟迟未能到位。伤者尤某多次与范某及滁州某保险公司沟通协商,均未能获得有效解决。无奈之下,尤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滁州某保险公司赔偿4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