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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城事] 曝光!滁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5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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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10 17: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2025年,滁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宗旨,聚焦消费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突出的问题,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在全市范围内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闲鱼卖家“林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1月2日,滁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闲鱼卖家“林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行为涉嫌犯罪,案件已移送至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2024年12月16日,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从闲鱼卖家“林某某”处购买的马歇尔音箱与真品严重不符,怀疑该闲鱼卖家所售马歇尔音箱为假冒侵权商品。经马歇尔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出具《鉴定声明》,确认该件产品为假冒产品。经查,当事人在商品页面标明“正品马歇尔”、“原装正品”和“正品可APP”等字样。执法人员根据调查情况认定当事人销售侵权马歇尔音箱的违法经营额为14.865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滁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当前,网络二手交易平台盛行,新型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层出不穷。部分经营者通过此类平台“卖假货”,甚至妄图利用网络二手交易平台信息不对称等漏洞而逃避责任,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案的查处不仅对二手交易平台的违法者形成强大震慑,切实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同时,也为规范电商平台经营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重要指引。

二、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天长市某工艺品厂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玩偶案

2025年8月19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天长市某工艺品厂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玩偶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玩偶150个、罚款1.66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30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对天长市某工艺品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了100个带有“POP MART”标志的紫色“THE MONSTERS-坐坐派对搪胶毛绒盲盒”玩偶,40个带有“POP MART”标志的黄色“CRYBABY眼泪工厂系列-搪胶脸毛绒盲盒(哭哭熊)”玩偶以及10个带有“POP MART”标志的红色“THE MONSTERS可口可乐系列-搪胶脸盲盒”。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POP MART”商标的相关授权文件。经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鉴定,辨认结果显示上述玩偶均为侵权产品。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玩偶销售记录,故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以官方售价为准,为1.665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保卫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我们市场监管人的职责和使命。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查办此案,取得了“查办一案、警示一片、让违法者付出代价”的执法效果,有力打击了商标侵权行为,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彰显了基层市场监管部门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与效能,对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现实意义。

三、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滁州某床垫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5年8月6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滁州某床垫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床垫商标标签和成品床垫5套、没收违法所得1245元、罚款1.40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28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根据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依法对滁州某床垫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现场发现印有“”标志的成品床垫5套,其使用的商标图样与举报人所注册的商标“”在图样、形状、颜色方面均存在相似性。经查,当事人购入涉案床垫商标标签共计100套,标签商标图样为“”,该图样未经核准注册。经核算,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1.402万元,违法所得为124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全椒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并非直接假冒注册商标,而是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在“图样、形状、颜色方面均存在相似性”的标识,这是一种典型的 “搭便车”、“打擦边球” 的侵权行为。全椒县市场监管局通过专业判断,准确认定了其“足以导致公众混淆”的近似性质,并依法予以查处。此案为同类“近似侵权”行为的认定提供了实践参考,警示市场主体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对商标标识的规范性要求,任何企图通过细微改动规避法律的行为都将承担相应后果。

四、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侵犯“滁州贡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2025年5月21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安徽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侵犯“滁州贡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15盒侵权的“管李”®“滁州贡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21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依法对安徽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生产标有“滁州贡菊”字样的产品。经查,其自行设计印制100个外包装盒,委托加工20盒、自行生产15盒“管李”®“滁州贡菊”用于展会展示,并在滁州琅琊山庙会附近设立含侵权字样的广告牌,产品未对外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定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与“滁州贡菊”注册商标相近标识进行生产与广告宣传,虽产品未实际销售,但已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定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进行查处,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维护市场秩序、打击侵权行为的职责与力度,对其他市场主体起到了警示作用。

五、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定远县某超市销售商品实际量与结算量不符案

2025年7月17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定远县某超市销售超过国家规定计量偏差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26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依法对定远县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在该超市货架上有待销售的瓶装散装香叶3瓶,标注重量不等。执法人员随机抽取1瓶该商品,利用该超市检定日期在有效期内的电子秤进行初步核算,发现销售商品实际量与结算量不符。后经检验,结论为商品量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以33元/斤的价格购进散装香叶共10斤,购进后在没有去除包装空瓶重量的情况下进行称重、粘贴标签,空瓶的重量也计入了贸易结算量,当事人以48元/斤的价格销售香叶3.56斤,违法经营额共计170.8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定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查处缺斤短两的行为,远不止是“追回几块钱”那么简单,而是关乎经济秩序、社会诚信和消费者权益的基石性工作。看似是处理“小事”,实则是在守护市场经济的“秤”和社会的“良心”。此案有力震慑了潜在的违法经营者,增强了市场主体对商品计量准确性的重视,提高了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的计量维权意识,让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更加放心,促进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它保护了每一个消费者的钱袋子,捍卫了守法商家的生存空间,最终推动形成一个更加公平、透明、可信赖的市场环境,让所有人都能从中受益。

六、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孟某在贸易结算活动中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案

2025年7月31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孟某在贸易结算活动中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金球”牌TCS-150型电子计价秤1台、没收违法所得9211元、罚款800元行政处罚。

2025年4月18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红心镇集市开展计量器具专项检查。检查发现,孟某活禽销售点使用的“金球”牌TCS-150型电子计价秤存在计量异常:使用2kg标准砝码称重时,按下“单价1”至“单价4”键分别显示2.1kg、2.2kg、2.3kg、2.4kg,按下“计数”键显示2.0kg,检测确认示值误差超出允许范围。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9月22日从凤阳县楼东街某处购得该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并故意用于贸易结算。经核实其收款记录,当事人在2024年9月22日至2025年4月18日期间的违法经营额共计9211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子秤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承担最基础、最常用的工作。凤阳县市场监管局精准打击乡镇集市利用高科技“密码秤”作弊的违法行为,有力捍卫了“菜篮子”公平交易底线,筑牢了乡村诚信基石,对净化农村市场环境、护航乡村振兴具有重要示范效应。

七、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凤阳县刘府镇某家电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案

2025年8月11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凤阳县刘府镇某家电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2元、罚款405.6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8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凤阳县刘府镇某家电经营部销售的“史贝美”家用燃气灶(型号:FY012A)进行抽检。经检验,当事人所售“史贝美”家用燃气灶结构的一般要求项目不符合GB16410-202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从凤阳县府城站先电器经营部购进“史贝美”家用燃气灶(型号:FY012A)4台,至案发时止已全部销售完,违法所得132元,货值金额31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凤阳县市场监管局通过抽检及时发现并查处乡镇商户销售不合格燃气具的违法行为,有效消除了农村消费安全隐患。案件虽小但关乎民生安全,执法行动体现了对产品质量底线思维的坚决贯彻,警示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筑牢农村家电安全防线。

八、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来安县某农资连锁店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5年7月22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来安县某农资连锁店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75元、没收不合格批次复合肥料90袋、罚款3.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19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委托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某型号复合肥料(总养分≥45%,N-PO-KO 比例为15-15-15,高氯)进行监督抽样。经检验,总养分、有效磷和钾含量项目均不符合产品标明值及GB/T15063-2020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肥料时,未索取并留存购进票据、供货商及生产厂家资质材料以及产品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违法所得675元,货值1.56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来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查处不合格复合肥料案件意义重大,直接保护农民权益,避免经济损失;对保障粮食安全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农资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同时防止劣质肥料污染土壤,守护农业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九、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明光市某油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发布广告案

2025年7月25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明光市某油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发布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13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明光市某油坊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于经营场所货架上销售的芝麻油外包装印有“中央及省地市领导亲自到我厂视察并给予了充分肯定”字样。经查,上述包装盒由当事人委托外部供应商定制,共三类约500个,印刷单价0.5元/个,其中两类印有上述宣传内容。当事人称,该宣传语源于1989年国家领导人曾至其厂房考察的历史情况,意图借此提升品牌形象。案发后,所有相关包装均已整改下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明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明光市市场监管局严厉查处滥用国家机关名义进行商业宣的违法行为,其意义在于正本清源,确保“官方”二字的纯洁性和可信度,这既是政府的责任,也是法治社会和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有效维护广告市场秩序和国家机关公信力。案件警示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广告法律法规,不得借助国家机关形象谋取商业利益,对规范农产品包装宣传、净化农村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教育意义。

十、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崔某未取得小作坊证生产白酒案

2025年8月13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崔某未取得小作坊证生产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23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崔某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其正在从事白酒生产,现场查获成品白酒20坛(每坛45千克)及发酵中米酒20桶。经检验,涉案白酒产品虽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当事人自2025年5月起,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及《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于自有房屋内从事白酒生产加工,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7200元,违法所得2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来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第七条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来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无证生产食品行为,有效规范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秩序。案件表明,即便产品检验合格,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生产活动同样属于违法,警示食品生产者必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合法合规经营,对消除农村食品安全隐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作用。

来源:滁州市市场监管局

 

发表于 2025-9-10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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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好滋味没上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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