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提高整治行动成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了一批案件,有力震慑了肉制品违法行为,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现对2025年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1.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涉嫌加工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2025年7月23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联合来安县食药环侦执法大队对新安镇某生产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在冷库内发现白条鸭90只,冷库前灶台上支有一口大锅,锅内有已凝固的黑乎乎黑色粘稠状流体,现场查获一袋已开封使用的32.34公斤晶体状松香,当事人现场陈述自己使用上述松香从事宰杀活鸭和给鸭子拔毛活动。经查,当事人李某在家中长期从事活鸭的宰杀和销售白条鸭工作,一直用工业松香熬热后对宰杀的鸭子进行拔毛。工业松香含有铅等重金属和有毒化合物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成分,用于食品加工环节会严重损害人体健康,未列入《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和卫生部公告名单中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中,不属于国家规定的食品加工助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已将该案移送来安县公安局进一步侦办,并报来安县人民检察院备案。
2.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肉制品案。
2025年7月14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全椒县某冷库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冷库存放经营有“精选牛副”8箱,箱体侧面均贴有两张标签,其中一张标签标注生产日期2024年7月3日、保质期12个月,至检查时已过期;另一张标签标注生产日期2024年10月16日、保质期18个月。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16日通过微信联系,共购进涉案“精选牛副”15箱,由南京的冷链物流送货上门,提供有涉案食品的索证索票材料,但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资质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涉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全椒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3.明光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涉嫌欺诈消费者案。
2025年4月16日,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某小吃店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线上所经营的某平台店铺内的菜品项目“牛肉风味小串(30串)”的页面详情介绍中含有“主料:牛肉”的字样,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加工该“牛肉风味小串(30串)”的原料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冰柜中存放有一袋产品名称为“牛肉风味小串”(净含量:计量称重,生产厂家:阜阳市明乐鑫商品有限公司)的原料,其外包装上配料表标注的内容为“鸭胸肉”。2025年04月23日。经查,当事人经营掺杂掺假的肉类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主观过错较小,参照《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4.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2025年5月28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依法对天长市某农贸市场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临时摊位上待售的41.04kg猪肉没有加盖动物检疫合格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批肉品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未按照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是天长市某村的包田大户,主要从事粮食种植活动,同时养殖6头生猪。2025年5月28日当事人宰杀了生猪1头,共105kg,除去自家食用和猪头、猪下水等,将余下的47kg猪肉临时摆摊售卖,当事人销售了5.96kg,共收了178.8元现金,销售价格为30元/kg,剩余猪肉41.04kg。当事人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作没收涉案物品、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5.定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一起涉嫌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猪肉案。
2025年6月12日,接县公安局提供的张某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违法行为线索后,定远县市场监管局立即依法对张某家中和卖肉使用的车辆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有卖猪肉用的砧板和杀猪刀具。经查,当事人张某先后于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和2023年8月至2025年4月在乡菜市场后街逢集时向老百姓出售未经检疫检验猪肉。张某某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已构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的违法行为。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货源线索和证据,如实陈述相关问题,涉案系初次违法,未造成人员伤害的后果且当事人家庭生活确有困难,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2025年7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6.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速冻肉类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未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食品出厂检验制度案件。
2025年8月27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企业自2025年5月1日开始至2025年8月27日期间,购进速冻肉类产品的食品原料未能提供食品原料采购、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凤阳县局依法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进行处罚。
来源: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