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置滁州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公示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5﹞16号)要求,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医疗权益,规范医疗救助服务管理,落实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政策,经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条件、择优遴选,现将我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设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设置范围
(一)市级及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全市共设置17家市级及县级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涵盖公立医疗机构和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市域内经基层首诊转诊后的住院医疗救助服务。
(二)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全市共确定118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基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定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均纳入医疗救助定点范围(按行政区划设置,具体以实际统计为准),主要承担基层首诊服务。
(三)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文件要求,根据精神病、传染病等专科需求,全市将包括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兼具精神病、传染病诊疗资质)在内的精神病、传染科专科医院和符合条件的专业肾透析机构作为专科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满足困难群众特殊诊疗需求。
二、医疗救助结算政策
自2026年1月1日起,医疗救助结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经基层首诊、转诊至市域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住院的患者,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无需个人先行垫付救助费用。
(二)在市域内非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就医,或未经基层首诊转诊至市域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就医的,医疗救助应支付部分由患者先行结算,后续凭有效票据到身份认定地医保部门审核后按规定享受救助。
(三)患有肾透析等特殊疾病的困难群众,就医暂不受医疗救助定点限制,继续按我市现行政策保障。
三、公示与实施安排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本次确定的《滁州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详见附件)将于2025年10月11日至10月16日前在滁州市医疗保障局官网(网址)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正式启用定点资格并开通“一站式”结算权限,同时优化市本级与两区手工报销经办流程,确保2026年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医疗救助相关要求。
滁州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来源:滁州市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