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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滁州天长这两人闹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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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4 15:4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案子能这样解决,我们双方以后就没矛盾了,让法官费心了......”近日,铜城人民法庭法官刘绪凯收到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发来的微信,一起复杂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彻底化解。

案情回顾

秦某自2016年起承租某置业公司的门面(负一层至五层),租金40万元/年,承租后秦某为使房屋发挥最大经济效益,增设了电梯、隔层、隔墙、消防楼梯、消防系统、燃气锅炉、空调等设施,然后将门面转租给5户次承租人经营超市、宾馆等。5年期满后,2021年3月,秦某与某置业公司又续签了租赁合同,租期仍为5年,至2026年7月结束,租金仍为40万元/年。

2023年6月,某置业公司将涉案租赁房产转让过户给了案件原告周某。现周某认为根据秦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秦某用其关联公司对置业公司享有的债权冲抵租金只能冲抵至2023年4月30日,故诉讼来院要求秦某给付自其取得房屋产权即2023年6月至2026年7月的租金。

秦某则认为,虽然2023年6月2日周某成为案涉房屋地上部分的所有权人,但其与某置业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依然合法有效,其不清楚置业公司将房产转让给周某时有无对案涉剩余租金支付进行约定,故周某无权直接向其主张合同项下的租金。其次,秦某与某置业公司在2023年2月进行了再次结算,其以关联公司的债权冲抵2024年4月30日前所有的租金后,剩余63.15万元可以冲抵2024年4月30日之后的租金。另外,周某取得的房屋产权仅限地上部分,而秦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包含地下部分,经测算即使到2026年7月,其应支付给周某的租金也只有12万多元。

庭审中,周某对2023年2月秦某与某置业公司形成的《结算情况》真实性产生质疑,认为系秦某与置业公司串通造假损害其利益。为查明案件事实,根据当事人申请,法庭追加某置业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院调解

经过法庭调查,周某认可了《结算情况》的真实性,在法官的引导下,双方重新将视线放在如何一次性解决争议上。调解室内,三方再次对账,法官从中协调,秦某认可其债权不够冲抵至2026年7月的租金,并与周某就剩余租金如何支付、对次承租人承租如何协调以及到期不再续租等达成一致意见。

然而,在签订调解协议的前一天,秦某致电法官,称虽暂时达成了一致,但后续可能还有纠纷,并将其顾虑对法官一一陈述,如其在承租期间增设设施的残值如何处理,隔墙、隔层等添附物无法带走,锅炉等物品其不再需要,但周某继续对外出租正好需要,希望法官能在双方之间斡旋,将增设设施折价给周某,用于抵偿其欠周某的租金。

承办法官在充分了解秦某的想法后,认为其言之有理。为一次性解决当事人的后顾之忧,遂联系周某告知秦某的想法,希望其能考虑秦某的建议。起先周某态度并不积极,但经过反复磋商,法官从接收上述物品现实有利性以及一揽子解决矛盾纠纷的角度对其晓以利害,同时做秦某工作适当降低折算价格,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周某自愿补偿秦某所有装饰装修残值折价17.5万元,冲抵秦某欠付的至2026年7月的租金12.5万元后,周某再一次性再给付秦某5万元。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在调解协议上欣然签字,于是出现了本案开头的一幕。

 

来源|天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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