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个挂名的法定代表人,都没过参与公司经营,为什么要来找我要钱?”
公司被强制执行,“挂名”法定代表人就能全身而退吗?当然不是!
近日,全椒法院通过对被执行人某装饰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促成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顺利执结。
案情回顾
某装饰公司向某建筑公司定制了一批室内门,合同履行、货款交付等事项均由某装饰公司的王某飞进行对接与某建筑公司进行对接。某建筑公司履行供货安装义务后,某装饰公司仅向滁州某建筑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仍欠付4万元货款。某建筑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向全椒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某装饰公司向某建筑公司支付货款。因某装饰公司未按时履行支付义务,某建筑公司向全椒法院申请对某装饰公司采取执行措施。
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对某装饰公司的财产进行了全方位的调查,发现该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随后,执行法官将目光转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查询,某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王某燕,系王某飞的妹妹。执行法官依法对王某燕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电话联系告知案件情况,敦促其到院对案件进行处理。但王某燕表示其从未参与过该公司的任何经营管理,也不知道公司存在这笔债务,只是当初碍于情面将自己的身份证借给哥哥王某飞用于注册公司,自己实际上只是“挂名”法定代表人,其不愿承担公司债务也拒不到院协商。
后执行法官通过强制措施将王某燕拘传至院,向其释明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法院可以对其采取相应强制措施;“挂名”也并非规避法律责任的“挡箭牌”,担任法定代表人责任重大,即使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也需承担公司经营不善产生的风险与责任。经过执行法官耐心的释法明理,王某燕认识到其需要担负的责任,通过联系家人筹措资金,向某建筑公司支付了剩余的货款,案件得以执结。
来源:全椒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