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2起工贸企业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督促工贸企业落实“园中园”、“厂中厂”安全管理责任,压紧压实出租方、承租方安全管理职责,不断夯实企业本质安全基础,提升我市“园中园”、“厂中厂”安全管理水平。现公布2起涉及“园中园”、“厂中厂”重大事故隐患和典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例。
案例一
2025年10月上旬,滁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来安县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处2万元罚款,对该公司相关责任人处0.3万元罚款。
案例二
2025年10月上旬,滁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全椒县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处2万元罚款,对该公司相关责任人处0.3万元罚款。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强化“园中园”、“厂中厂”安全监管,坚决做到:凡出租方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员,不具备安全管理能力的,一律禁止出租;凡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清退;凡未签订合法的安全管理协议,未落实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一律依法依规处理。
来源:滁州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