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滁州|bbs.0550.com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4230|回复: 2

[滁州城事] 滁州天长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涉及多个乡镇...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5-11-12 15: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天长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天征地告〔2025〕16号

2025年10月31日,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的天长市以《关于天长市2025年第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天〔2025〕3号),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3940公顷(50.91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土地范围详见下表: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面积3.3940公顷(50.91亩),其中:农用地0公顷(0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3.3940公顷(50.91亩);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不涉及未利用地。具体现状如下: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天长市人民政府将组织秦栏镇人民政府、石梁镇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征收。

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天长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天征补安置〔2025〕11号)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

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天长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等,在2025年11月21日前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土地使用权人,并按照决定内容进行补偿。

天长市人民政府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天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长市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天政〔2024〕39号)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障体系。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30日内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相关权属证书移交给属地政府。天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等,报天长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天长市人民政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秦栏镇庆祝村佘庄组、薛庄组,石梁镇十八集社区林场组、三墩组,周营村本庄组范围内,采用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及村(社区)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发布,并在天长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tianchang.gov.cn/)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以及土地使用权人(仅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收土地批复行为不服,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秦栏镇人民政府,联系人:翁延林,联系方式:0550-7814111;石梁镇人民政府,联系人:赵桂永,联系方式:0550-7715612。

 

2025年11月11日

 

 

 

 

 

来源:天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表于 2025-11-13 10: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回复本楼 收起回复本楼
B Color Smilies
还可输入 个字符
发表于 2025-11-13 11:2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为何总是天长,滁州市区周边也还有很多农村,也未见有拆迁计划
回复本楼 收起回复本楼
B Color Smilies
还可输入 个字符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帮助|Archiver|手机版|E滁州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皖B2-20110018 )

GMT+8, 2025-11-30 08:44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