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4日,琅琊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交通事故纠纷,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支付赔偿费用,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案情回顾
2024年10月12日,宋某某骑电动自行车载着其孙女行驶在琅琊区清流桥路段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边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宋某某及其孙女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边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宋某某无责任。宋某某及其孙女受伤后前往医院治疗,宋某某被诊断为多处损伤及骨折,其孙女亦有损伤。由于双方在赔偿金额上产生分歧,宋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边某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2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委派驻院调解员进行先行调解,调解员联系边某某了解情况。边某某虽认可自身责任,但对宋某某要求的部分赔偿费用存在疑问,希望赔偿费用能更为合理。
明确争议焦点后,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调解员向边某某严肃说明作为全责方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告知其依法赔偿是必须履行的责任。另一方面,调解员向宋某某解释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依据。随后,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沟通协商,就每一项赔偿项目进行细致核算。最终,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边某某一次性赔偿宋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8万元,并当场履行完毕。
来源:琅琊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