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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城事] 官方发布!违法行医,滁州来安一人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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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9 20:2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行政处罚决定书(来卫医罚〔2025〕6号)

被处罚人:余XX   性别:男   民族: 汉族  身份证号:34112419640301XXXX   住址:滁州市XX区XX路XX号  联系电话:1386691XXXX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自2024年6月23日至2025年8月21日,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在来安县XX镇XX巷XX小店北侧旁院内正对巷口的两间平房内开设诊疗场所,开展中医诊疗活动,违法所得5610元,你本人持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签发日期:2024年01月05日)。

以上事实有

1、举报人刘XX《询问笔录》1份;

2、举报人刘某XX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图23张、转账截图4张和拍摄照片4张;

3、举报人刘某XX提供来安家宁医院核磁共振检查和MR诊断报告单复印件1份;

4、《现场笔录》2份;

5、被举报人余某XX的《询问笔录》1份;

6、举报人刘某XX身份证复印件1份;

7、被举报人余某XX身份证复印件1份;

8、被举报人余某XX《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9、《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来卫医保〔2025〕2号)1份;

10、现场照片14张;

11、现场摄像资料;

12、余XX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查询结果截图)的证明1份为证。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决定予以没收违法所得5610元和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来卫医保〔2025〕2号)中载明的医疗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立即停止执业活动。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支行,户名:来安县财政局,账号:131306000902496163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来安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来安县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安县卫生与健康委员会

2025年 11月17日

 

信息综合自:来安县卫健委

发表于 2025-11-22 09:1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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