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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余XX 性别:男 民族: 汉族 身份证号:34112419640301XXXX 住址:滁州市XX区XX路XX号 联系电话:1386691XXXX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自2024年6月23日至2025年8月21日,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在来安县XX镇XX巷XX小店北侧旁院内正对巷口的两间平房内开设诊疗场所,开展中医诊疗活动,违法所得5610元,你本人持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签发日期:2024年01月05日)。
以上事实有1、举报人刘XX《询问笔录》1份;2、举报人刘某XX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图23张、转账截图4张和拍摄照片4张;3、举报人刘某XX提供来安家宁医院核磁共振检查和MR诊断报告单复印件1份;4、《现场笔录》2份;5、被举报人余某XX的《询问笔录》1份;6、举报人刘某XX身份证复印件1份;7、被举报人余某XX身份证复印件1份;8、被举报人余某XX《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9、《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来卫医保〔2025〕2号)1份;10、现场照片14张;11、现场摄像资料;12、余XX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查询结果截图)的证明1份为证。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决定予以没收违法所得5610元和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来卫医保〔2025〕2号)中载明的医疗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立即停止执业活动。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支行,户名:来安县财政局,账号:1313060009024961635。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来安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来安县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来源:来安县卫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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