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日前,琅琊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私自配兑醇基燃料(俗称“环保油”)向餐馆供应的刑事案件,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巫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对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巫某某在无相关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私自租用民房存储、配兑醇基燃料,并向多家餐饮门店销售供应。经核实,巫某某非法经营醇基燃料数额为45万余元,销售金额45000元。经鉴定,巫某某销售的醇基燃料属于危险化学品。巫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巫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依法取得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醇基燃料,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及被告人犯罪情节、危害程度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现判决已生效。
信息综合自:滁州市琅琊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