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网上浏览商品时,是否会发现许多“明星同款”“明星推荐”?不少卖家为了提高店铺流量,在商品宣传过程中使用明星代言图片“吸睛”。然而部分商家法律意识淡薄,在使用明星肖像、姓名前未征得同意,由此引发的侵权纠纷接踵而来。近日,天长法院秦栏法庭就妥善化解了两起涉某明星人格权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彭某系知名演员。2024年,彭某所属公司团队发现天长市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天长市某电子厂以及天长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未经其授权,在淘宝、拼多多线上店铺宣传页面擅自使用其肖像图及姓名,并附“某电视剧主演彭某携手助力”等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认为其与案涉品牌存在代言关系。
彭某认为被告公司的行为侵害其肖像权、姓名权,对其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遂向天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诸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0万元,并承担合理维权开支。
法院办理
秦栏法庭收到起诉材料后,发现两起案件虽涉及三家公司,但三家公司的实际经营者系父子关系,考虑到彭某是公众人物,该纠纷适宜通过调解方式化解。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法官陈代文立即组织开展调解。
在明确的事实和证据面前,王某父子承认其侵犯彭某肖像权的事实,表示会尽快删除侵权图片并发布致歉声明,但王某父子表示彭某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希望协调降低赔偿金额。
陈代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比同类案件判决金额,并结合公司运营情况,反复与双方进行沟通,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经调解,彭某方表示只要对方诚恳道歉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其愿意在赔偿金额上作出让步。
经过多轮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三家公司立即删除侵权内容、销毁侵权产品,公开道歉并支付经济损失共计18万元。
法官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明星效应虽好,企业“借势”也需守好法律红线,如需借助明星进行产品宣传,应通过签订使用协议等正规渠道取得权利人的同意并按照约定使用,避免产生纠纷及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否则,除了赔偿侵权损失外,企业声誉、品牌形象也会受到损害。
来源|天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