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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一通电话助“好哥们”逃匿,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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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3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案情回顾

2025年9月,黄某某因酒后与人发生口角,持刀捅刺被害人,被害人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陈某某作为黄某某的“好哥们”,在明知黄某某伤人致被害人送医抢救,仍提供自己的手机帮助黄某某联系“黑的”逃亡。

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款,涉嫌故意伤害罪。同时,陈某某帮助黄某某逃亡的行为,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涉嫌窝藏罪。湛江经开区检察院依法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黄某某、涉嫌窝藏罪的陈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检察官提醒

有的群众认为“为哥们义气,帮朋友逃跑或临时提供住宿,只是小事”,抱着“不报警、不揭发就不会有事”的侥幸心理,实则是对法律的误解。只要明知对方实施了犯罪行为,仍为其提供任何有助于逃匿的帮助(如提供住所、钱财、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均涉嫌窝藏罪。

特此警示广大群众,“帮逃”不是“讲义气”,而是触碰法律红线的犯罪行为。


以案释法

窝藏、包庇罪实际是两个罪名两种行为,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车辆,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而包庇罪则是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如顶包、虚假陈述、虚假证明。即使亲亲相隐也并非免责事由,仅在近亲属之间,主要是出于亲情且情节轻微影响不大的,或有自首等从轻情节的,才可免刑或不予刑事追诉。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提供车辆等交通工具、手机等通讯工具的,应以窝藏罪定罪处罚。第四条规定,明知被窝藏、包庇的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16号

第一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帮助其逃匿,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窝藏罪定罪处罚:
  (一)为犯罪的人提供房屋或者其他可以用于隐藏的处所的;(二)为犯罪的人提供车辆、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者提供手机等通讯工具的;(三)为犯罪的人提供金钱的;(四)其他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情形。
  保证人在犯罪的人取保候审期间,协助其逃匿,或者明知犯罪的人的藏匿地点、联系方式,但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保证人以窝藏罪定罪处罚。
  虽然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但不是出于帮助犯罪的人逃匿的目的,不以窝藏罪定罪处罚;对未履行法定报告义务的行为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帮助其逃避刑事追究,或者帮助其获得从宽处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包庇罪定罪处罚:
  (一)故意顶替犯罪的人欺骗司法机关的;(二)故意向司法机关作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的人所实施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三)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四)其他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第四条 窝藏、包庇犯罪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被窝藏、包庇的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二)被窝藏、包庇的人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主义或者极端主义犯罪,或者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且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三)被窝藏、包庇的人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且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四)被窝藏、包庇的人在被窝藏、包庇期间再次实施故意犯罪,且新罪可能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五)多次窝藏、包庇犯罪的人,或者窝藏、包庇多名犯罪的人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前款所称“可能被判处”刑罚,是指根据被窝藏、包庇的人 所犯罪行,在不考虑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时应当依法判处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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