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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产权护创新
【基本情况】
2018年,被告人周某某、曾某某共同出资成立公司,从事黑胶唱片生产。2021年3月,为牟取非法利益,二人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广州甲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接受客户订单,组织生产盗版黑胶唱片。周某某、曾某某作为实际控制人,负责整体运营、资金管理与重要决策;吴某某任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组织工人生产;钟某某负责订单接收、生产安排及数据统计;姚某某、曾某甲等人则根据客户需求定制盗版唱片的碟心贴纸、包装盒,并对成品进行二次包装、发货。
被告人康某某、陈某、李某某等人作为下游销售人员,在明知甲公司无合法授权、专门生产盗版黑胶唱片的情况下,为牟取高额利润,通过自有电商店铺收集终端客户需求,以“订单”形式向甲公司订购特定种类、数量的盗版唱片,再加价销售。
经版权鉴定,涉案唱片涉及多位知名艺人的录音制品,相关权利归属于国际唱片业协会会员公司或其授权单位。至案发,甲公司共计生产并发出盗版黑胶唱片94万余张,收取下游销售人员货款共计人民币1400万余元。
2023年12月29日,南谯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周某某、曾某某等13人提起公诉。2024年6月17日,南谯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等13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同时判处相应罚金。一审宣判后,周某某、曾某某等人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9月25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准确定性,依法区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侵犯著作权罪。对于部分被告人的下游销售行为,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判断其是否属于侵犯著作权罪的关键在于是否构成“复制发行”。本案下游销售人员采取“定制化订单”模式,主动根据客户需求向上游下达生产指令,销售意图直接驱动复制行为,两者紧密结合为“为发行而复制”的整体,因此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梳理证据链,指明侦查方向。针对下游贩卖人员与上游制作人员之间证据链不完整的问题,检察机关全面审查在案证据,发现实际控制人及遗漏嫌疑人的犯罪线索。承办检察官列出补侦清单,要求公安机关查清黑胶唱片生产数量、原料来源、销售金额、资金去向,调取公司账目及相关人员银行、支付宝、微信流水,并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情况进行审计。通过引导侦查,补充移送起诉遗漏涉案人员4人。
(三)全面审查,依法查明违法所得。坚持以电子交易信息为主、言辞证据为辅的审查原则,依据司法鉴定意见,结合网店交易记录、银行卡流水及犯罪嫌疑人供述,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无法证实与销售盗版唱片有关的金额予以扣除,准确认定违法所得。
(四)宽严相济,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在依法严厉打击全链条犯罪的同时,对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获利较少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建议适用缓刑。通过证据开示与释法说理,促使犯罪嫌疑人认清行为危害,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结合退赃情况提出从宽量刑建议,推动实现案件高质效办理。
【典型意义】
(一)准确认定犯罪性质,为同类型案件处理提供借鉴。在侵犯著作权案件中,下游销售人员未经许可,根据客户需求向上游生产者定制并销售侵权产品,其行为不能等同于一般的仅推销、零售的销售人员,属于侵犯著作权的发行行为,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挥检察一体优势,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针对网络化、跨区域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案情复杂、取证难的特点,检察机关应树立“上下一盘棋”思想,依托基层院、借助市院指导,实行同步审查的一体化工作机制。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自行补充侦查等方式,完善证据链条,提升办案质量。
(三)贯彻宽严相济,分类处理涉案人员。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核心就是要区别对待,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对于涉案人员较多、分工明确的共同犯罪,要充分考虑各成员的参与程度、违法所得、退赃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分类处理涉案人员,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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