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禁放区域、禁放时段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将受到相应处罚
春节期间
琅琊公安
持续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
依法查处多起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
并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如下
01案例一
2月21日19时许,扬子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史某某在淮河路(属禁放区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扬子派出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对史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02案例二
2月21日20时许,扬子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杨某某在银山路小学西侧(属禁放区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扬子派出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对杨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03案例三
2月21日晚20时许,扬子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卢某某在清流河附近(属禁放区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扬子派出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对卢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04案例四
2月22日19时许,滁阳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张某在西涧花园四期附近(属禁放区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滁阳派出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对张某予以行政处罚。
05案例五
2月22日20时许,莲心湖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杨某在莲心湖公园(属禁放区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莲心湖派出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对杨某予以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遵守禁燃规定,文明平安过节
不购买、不运输、不储存
非法烟花爆竹
涉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电话:0550-110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莫踩!!!
燃放烟花爆竹的“法律红线”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来源 | 滁州琅琊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