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厉xx
性别:男 身份证号:34232219621210xxxx
民族: 汉族
住址: 来安县半塔镇牌坊路xx号
联系电话:1386582xxxx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自2025年5月20日至2025年12月17日,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擅自在来安县半塔镇牌坊路xx号自家住宅内开展内科诊疗活动,违法所得2511元。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厉xx的《询问笔录》2份;3.患者陈xx的《询问笔录》1份;4.厉xx新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来卫医保〔2025〕3号)1份;6.厉xx安徽省乡村医生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照片打印件1份;7.厉xx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照片打印件1份;8.“处方笺”复印件6页;9.现场照片12张;10.执法记录仪视频截图2张;11.现场摄像资料;12.厉xx未取得医师资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查询结果截图)的证明1份为证。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发给医师资格证书。”和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决定予以你没收违法所得2511元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来卫医保〔2025〕3号)中载明的药品、医疗器械,罚款人民币4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立即停止执业活动。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支行,户名:来安县财政局,账号:1313060009024961635。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来安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来安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