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的一天中午,凤阳法院执行干警接到一通急促的电话。年近八旬的杨大爷语气里满是焦急,一起赡养费纠纷执行案件就此迎来转机。

据了解,杨大爷和老伴史某某年事已高,老伴患有老年痴呆,生活无法自理。二人育有两男三女,长子杨某因赡养问题被诉至法院。2025年,法院依法判决杨某每月支付赡养费并承担部分医疗费用。判决生效后,杨某却迟迟未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杨大爷隔三差五来电催促,情绪十分激动。
执行干警多次上门查找,杨某始终避而不见。这天中午,干警利用午休时间再次前往,终于将正在家中的杨某“堵”个正着。面对干警,杨某道出满腹委屈:妻子身患尿毒症,家中经济拮据,赡养费实在难以承担。更让他耿耿于怀的是,觉得父亲对弟弟和自己“不公平”,赡养负担却要两人分担。
了解到症结所在,干警没有简单采取强制措施,而是将杨大爷请到现场,又找来家中长辈,共同组织调解。杨大爷独自照顾患病老伴,生活同样不易。两个多小时的沟通中,干警从法、理、情三个层面耐心疏导: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父母年迈应予体谅;经济困难可依法申请变更赡养费,但不能“一躲了之”。
最终,杨大爷松了口:“孩子,你跟你弟给一样就行,我不多要,能帮衬照看我们就好。”就这一句话,融化了多年的隔阂。杨某当场将2025年赡养费及医疗费转给父亲,爷俩握手言和。
赡养纠纷,往往不只是钱的事,老人有委屈,子女有难处。法律划清了义务的底线,剩下的,需要两代人将心比心。本案中,患病的老伴离不开照料,杨大爷独自扛起这份责任已是不易。子女的赡养,从来不是“可选项”,而是民法典明确规定的法定义务,是刻在法律与亲情里的必修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来源:凤阳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