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
(2026)皖1103刑初18号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2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东权犯滥伐林木罪,于202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该院以南检刑附民公诉〔2026〕1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讼请求及案件事实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余东权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2.依法判令被告余东权自行补植,并支付案涉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36000元,若违法行为人不愿补植,则需支付案涉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41410元;3.依法判令余东权承担鉴定费用800元。
事实和理由:2024年9月中旬,被告余东权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在滁州市南谯区大柳镇横塘村清流寺组张山尖地块砍伐树木。经依法鉴定,被滥伐林木立木蓄积量为53.2923立方米。
二、调解协议内容
一、被告余东权于2026年4月30日前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
二、被告余东权自愿支付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41410元及鉴定费800元,合计42210元,被告余东权于2026年5月15日前支付12210元;于2026年12月31日前支付15000元;于2027年6月30日前支付15000元。
本调解协议已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本调解协议内容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联系方式:刑事审判庭 0550-3010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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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谯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