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31日,天长市文旅局执法人员接权利人投诉,对天长市某玩具有限公司(天长市某某镇某某社区某某号,法人:陈某某)开展现场检查,在其仓库查获涉嫌侵权毛绒玩具:躲猫猫熊370只、Gund 兔子9只。
经核查,上述玩具与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可动的躲猫猫熊》《Gund Flora the Bunny》美术作品高度相似,当事人无法提供著作权授权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物品先行登记保存,并固定现场检查笔录、照片等证据。
4月1日该案立案查处,4月2日执法人员对法人陈某某询问调查,当事人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私自生产侵权玩具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经查实:
合计生产侵权玩具468只,全部未销售即被查获;
成本核算:躲猫猫熊10元 / 只、兔子9元 / 只;
违法经营额4582元,无实际违法所得;
无书面订购合同,仅为口头约定生产。
本案有投诉材料、作品登记证书、主体资质材料、现场取证文书、询问笔录、成本核算表等完整证据链,违法事实确凿。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属于擅自复制他人享有著作权作品的侵权行为,扰乱版权管理秩序。执法机关依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结合安徽省版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案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符合从轻处罚情形。
最终处罚决定:
给予警告;没收全部侵权玩具468只并无害化处置;
罚款人民币4500 元。
要求当事人15日内完成罚款缴纳,逾期将按规定加处罚款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