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借车给朋友使用,朋友却转手将车卖掉……近日,天长法院审结这一起诈骗罪案件,被告人陈某某借得车辆后,伪造车主身份信息将车转卖,构成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
2025年12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借用被害人周某奥迪车辆时发现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均放置于车内,遂心生贪念。2025年12月21日,陈某某先联系二手车商张某称有车辆出售。次日,陈某某向周某借用车辆,再以2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期间,陈某某伪造车辆所有人潘某某(系周某母亲)的身份证照片,并微信发送给张某。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28000元。2026年1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将车辆退还被害人周某,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公民之间出借车辆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恪守法律底线,切勿因一时贪念触碰法律红线,最终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同时,广大群众在出借车辆时,应妥善保管车辆相关证件,防止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造成自身财产损失。此外,二手车经营主体在收购车辆时,应严格核查车辆所有人身份信息、车辆登记证书等相关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防范交易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天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