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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深入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涉制售假劣肉制品、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涉制售假劣肉制品、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违规线索,接受群众监督举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问题线索征集范围制售假劣肉制品:
(一)生产、销售属于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二)生产、销售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肉类食品的;
(三)在肉制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的;
(四)在畜、禽、水产等食品动物及其制品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兽药的;
(五)在肉制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肉制品的;
(六)在畜、禽、水产等食品动物及其制品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的;
(八)在畜禽屠宰相关环节,对畜禽使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九)伪造或冒用他人品牌、厂名、厂址及认证标志等制售假冒伪劣肉制品等行为;伪造或冒用生产许可标识的;买卖、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行为的;
(十)肉制品生产、销售单位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网络餐饮食品安全:
(一)平台提供者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1.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未严格履行入网资质审查义务,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进行实名登记,允许证照不全、信息不实时制止,的商家入网经营的;买卖、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执照的;2.平台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人员管理、日常检查、违规商家惩戒等制度的;3.平台发现入网商户违法行为未及或未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的。
(二)入网经营资质不合规问题1.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2.租借、伪造、涂改、借用或冒用他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或平台公示信息(店名、地址、资质)与实际严重不符的;3.实际经营地址与平台公示证照地址不一致,或无实体门店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幽灵外卖”。
(三)食品安全不达标问题1.采购、使用来源不明、过期、变质、霉变生虫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的;采购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类,经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2.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添加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的;3.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或健康证明过期的;安排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四)经营场所环境不卫生问题1.食品处理加工区黑油积垢,墙壁发霉脱落,地面破损严重,未按规定配备病媒生物防制设施;2.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混放,在食品操作区外加工食品,存在交叉污染风险的;3.清洗消毒不规范。
(五)包装材料及配送环节安全隐患问题1.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等食品相关产品,未做到索证索票等溯源管理。未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盒,配送容器不清洁的;2.未规范使用“食安封签”对外卖餐饮食品进行包装封口;3.未定期清洁消毒配送箱(包)等问题。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1.网络餐饮经营者数据造假与“刷单炒信”;2.标注虚假资质与食材产地;3.恶意差评及商业诋毁行为、“蹭名牌”;4.采用虚假价格欺诈等行为。二、公开征集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三、线索征集注意事项
(一)举报人对举报线索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虚构事实。对于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或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举报违法行为相关线索的,各受理部门依法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障举报人权益。
(三)为使所反映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处理,请详细说明问题线索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情况、主要事由、相关证据及联系方式,保证内容真实、客观、具体。
(四)欢迎广大消费者、外卖骑手、餐饮从业人员及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如实提供线索,共同营造安全、规范、有序的食品安全环境。
(五)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实,按《安徽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四、反映线索渠道及联系方式
(一)电话投诉举报。1.滁州市公安局:0550-110;2.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550-12315;3.滁州市农业农村局:0550-12316。
(二)信函投诉举报。1.滁州市公安局(滁州市南谯区紫微南路82号),邮编239000,注明滁州市公安局环食药支队收;2.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滁州市南谯区龙蟠大道105号),邮编239000,注明滁州市食药安办(制售假劣肉制品或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线索)收;3.滁州市农业农村局(滁州市南谯区龙蟠大道99号),邮编239000,注明滁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畜禽、水产养殖环节问题线索)收。
滁州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滁州市公安局
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滁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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