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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租房擅自“住改商” 扰民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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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0 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基本案情


 王某系某小区业主,将名下住宅出租给赵某居住使用。入住后,赵某在未征得邻里同意、未办理任何经营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将居民住宅改造为乐器培训机构对外招生经营。该培训机构每日持续营业至22时,日常乐器演奏声、学员往来嘈杂声源源不断,产生持续性噪声。楼下住户陈某长期受噪声干扰,日常休息与居家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陈某多次向小区物业及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反映,但扰民问题始终未能根治。为维护自身合法居住权益,陈某将房主王某、实际经营者赵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停止噪声侵权行为、关停违规培训机构,并将房屋恢复原有居住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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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解读


 本案是生活中高发的“住宅违规商用+邻里 噪声 扰民”典型纠纷。

 小区住宅规划用途为居住,核心保障住户安静、安宁的居住环境。法律明确规定,住宅想要改为商用,不仅要遵守小区规约和法律法规,必须经过所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赵某私自利用住宅开办乐器培训班,属于违法“住改商”,经营行为不具备合法依据。

 长时间、不间断的乐器弹奏 噪声 和人员往来噪声,已经超出居民小区正常生活容忍范围,严重干扰邻里正常作息,侵害了他人合法居住安宁权,属于典型的民事侵权行为,经营者必须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妨害的法律责任。

 房屋业主对自有房屋的使用用途负有监督和管理义务。房主王某放任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居住属性、违规经营扰民,未尽到合理监管责任,存在明显过错,需对本次侵权后果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遭遇邻里扰民问题,在物业调解、行政投诉无法解决问题时,受害人可通过诉讼方式维权,由法院依法判令侵权人关停违规经营、恢复房屋原始用途,彻底根治扰民问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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