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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外卖配送途中肇事致伤,责任该谁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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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1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在日常生活中,外卖骑手穿梭于大街小巷,为我们带来便捷服务,但配送途中若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日,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此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明确了各方责任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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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某网络科技公司的外卖骑手在执行订单配送任务时,驾驶电动自行车驶入公路过程中,与一辆载有乘客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发生避让侧翻事故,造成三轮电动车上两人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外卖骑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三轮电动车驾驶人及乘客无责任。


经查,受伤乘客住院治疗16天,诊断为多处损伤,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该网络科技公司已为骑手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基础及超赔两份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此外,骑手与公司签订的用工合同约定,保险理赔外的损失按事故责任承担。案件审理中,公司与骑手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保险外剩余损失按6:4比例分担。


法院判决


经谷城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骑手在配送途中肇事,属于职务行为,相关损失应由其所属网络科技公司承担。因公司已投保相关保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证据及相关标准,法院依法核定伤者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其中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由保险公司赔偿3.5万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保险除外责任部分,由网络科技公司承担60%,骑手承担40%,骑手已垫付的费用在赔偿款中依法抵扣。法院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未上诉,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普法贴士


1、职务行为侵权的责任主体: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2、保险理赔的范围界定: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范围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通常包含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直接损失,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可能属于除外责任,投保时需仔细核对条款。


3、赔偿项目的计算依据:医疗费以实际票据为准,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参照当地年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及医嘱、司法鉴定意见确定,超出法律规定的诉求将不予支持。


外卖配送行业虽追求高效,但交通安全不容忽视。用人单位应加强骑手安全培训,完善保险保障;骑手配送时需严守交通规则,避免违规肇事。同时,公民遭遇此类事故时,应留存好医疗票据、鉴定报告等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道路交通安全更需各方坚守。遵守法律规定、履行安全义务,才能让便捷服务与安全保障并行不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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