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首先,掰手腕活动具有竞技对抗性,存在肌肉拉伤、骨折等潜在人身风险,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范畴。其次,程某、冯某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人此前多次参与掰手腕活动,对该活动的潜在风险应有明确认知,本次活动系双方饮酒后基于共同娱乐意愿自愿参与,不存在强迫或胁迫情形。
关于程某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冯某主张程某有身体腾空等违规动作,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佐证。其申请的证人系近亲属,与冯某存在利害关系,且证言为间接传闻证据,证人及转述人均未亲临现场,证明力不足,不能作为认定程某存在过错的依据。现有证据既无法证明程某在活动中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主观故意,亦无法证明程某存在明显偏离合理竞技行为的重大过失。
本案符合自甘风险规则适用条件,故冯某主张程某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驳回冯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