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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认定规则》起草负责人解读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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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9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公共安全行业推荐性标准《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认定规则》(GA/T 2372—2026202661日实施。针对近期驾驶人、媒体关心的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标准起草负责人。


问:制定《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认定规则》的目的和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驾驶人身体疲劳状态下驾驶车辆,易出现视线模糊、精神恍惚、反应迟钝、瞬间记忆消失等问题,严重时还会短暂睡眠,失去对车辆的控制能力,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但事发时驾驶人是否处于疲劳状态,认定较为困难。为准确认定事故原因,规范事故中疲劳驾驶调查认定工作,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研究制定了《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认定规则》。所以,制定这个标准是用于交通事故调查的,标准第1条就进行了明确,即本文件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环节对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行为的认定


问:《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认定规则》关于客运机动车驾驶人在晚22:00至次日凌晨6:00连续驾驶超过2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以及客运机动车驾驶人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小时的,应认定为疲劳驾驶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出租车和网约车?


答:标准中关于客运机动车驾驶人认定疲劳驾驶的这两种情形,是依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交运规〔20234号)的规定。经向交通运输部确认,《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适用于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以及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即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经营活动的驾驶员和车辆等,不涉及出租汽车(含网约车)等经营活动。


问:《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认定规则》对于货车驾驶人连续驾驶时间有没有特别规定?


答:标准对于货车驾驶人连续驾驶时间没有特别规定,适用机动车的一般规定,即机动车驾驶人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这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

发表于 2026-5-30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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